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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和经验,推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从改革开放30年来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地方法院案例的基础上筛选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通用网址"石头记"案件作为商标案件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超链: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30895

这些典型案例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或者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明晰了法律的边界或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制进程,影响了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基于关键词的互联网寻址总体技术要求》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强调,基于关键词的寻址技术因为其本地化、便捷性等特点,越来越为广大普通网民所接受和使用。《技术要求》的公布和实施,是从国家标准的角度和高度对相关的技术予以肯定和规范,对于促进互联网寻址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央编办

中央编办发[2006]12号《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 

文件中指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是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合法名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通用网址,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2006年全国首批5000多家党政群机关注册启用了通用网址。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下发《关于加强政府网站通用网址保护及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41号)

 文件中指出:如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在建立和管理过程中,应增强对通用网址等互联网访问资源的保护意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政府网站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开通通用网址应用服务。

 从国办的权威文件中不难看出通用网址是国家承认并积极保护的网络品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前,媒体从北龙中网客服中心了解到,自8月29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全面施行一周以来,该中心已经接到了数百个来自全国各地企业的咨询电话,咨询企业中文网络品牌保护相关问题。“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网络标识注册、使用和争议等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认为,专门性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国内网络标识争议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专家指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标识包括域名、网络关键词和移动互联网关键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则是我国知名度最高的网络关键词和移动互联网关键词服务。而关于网络标识,目前我国的法规现状是有法理而无法律。“网络标识具有唯一性、专有性、排他性、识别性、无形性和稀缺性。”胡钢律师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提到,网络标识因其鲜明标识性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权,而且权利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维护,网络标识会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 

胡钢律师认为,“全网品牌保护,企业必须先行动起来。”在新网络时代,企业应当将商标、域名和网络标识全盘考虑,形成一个完全的标识保护链。尤其是注册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时,同样要考虑注册其衍生和相似标识,以此形成完整的网络标识防御圈。

目前,我国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项品牌重复率调查显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品牌重复现象,在国内世界500强企业前50强知名企业中,品牌重复率为50%,更严重的是,在胡润中国民营品牌50强企业中,品牌重复率高达9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为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互联网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持有者之间的权益,8月29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全面施行,企业将迎来全新的网络品牌保护和品牌营销环境。 

 近年来,三网融合的加速、手机上网用户急速增长,互联网应用开始向纵深发展。传统网络形态的变化,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渐行渐近,是促成域名及网址修订案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修订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有关善意条规的规定看,投诉人拥有商标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对应的域名、网址品牌必然受到保护,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就有权拥有相关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投诉就会被驳回。此前,中国银行在‘boc’无线网址争议裁决中败诉就是很典型的一个案例”。 

在中国,大量存在所谓“品牌重复”,同一品牌被多家不同单位或个人同时合法持有的现象。数据显示,83%的知名服装行业品牌面临“品牌山寨化”难题。知识产权专家提醒,品牌高度重复淡化了品牌在公众心目中的惟一性、集中性,而另外一大危害是导致企业中文网络品牌陷入“僧多粥少”的局面。 

据了解,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均采取“先注先得”的国际惯例,倘若企业疏于防范,很有可能造成品牌资产的流失。专家认为,在新的网络时代,企业品牌保护的内涵逐渐丰富,保护的范围也将发生变化。当前,企业应当及早构建一个以“商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为内核的“全网保护”事前防御性品牌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网

日前,媒体从北龙中网客服中心了解到,自8月29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全面施行一周以来,该中心已经接到了数百个来自全国各地企业的咨询电话,咨询企业中文网络品牌保护相关问题。“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网络标识注册、使用和争议等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认为,专门性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国内网络标识争议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专家指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标识包括域名、网络关键词和移动互联网关键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则是我国知名度最高的网络关键词和移动互联网关键词服务。而关于网络标识,目前我国的法规现状是有法理而无法律。“网络标识具有唯一性、专有性、排他性、识别性、无形性和稀缺性。”胡钢律师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提到,网络标识因其鲜明标识性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权,而且权利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维护,网络标识会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 

胡钢律师认为,“全网品牌保护,企业必须先行动起来。”在新网络时代,企业应当将商标、域名和网络标识全盘考虑,形成一个完全的标识保护链。尤其是注册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时,同样要考虑注册其衍生和相似标识,以此形成完整的网络标识防御圈。 

目前,我国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项品牌重复率调查显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品牌重复现象,在国内世界500强企业前50强知名企业中,品牌重复率为50%,更严重的是,在胡润中国民营品牌50强企业中,品牌重复率高达90%。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观点

商标权不等于域名网址使用权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焦亚尼指出:商标权不等于域名网址使用权
  “从新修订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有关善意条规的规定看,投诉人拥有商标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对应的域名、网址品牌必然受到保护,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就有权拥有相关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投诉就会被驳回”。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观点

商业模式的成熟和品牌保护有关系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教授指出:移动互联网模式的成熟,它的节奏会比有限互联网要快,而且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大的蛋糕,它分的饼比有线互联网还要大,有线互联网因为十年才成熟。这样的成熟,这样的节奏,或者这样的商业模式,可能都和我们今天探讨的品牌保护是有关系的,这个品牌保护我就设想,仅仅保护到我们刚才说的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只是第一步,甚至还要保护到某个地理标志,商业一定和地理定位、GPS相联系的,就是GPS保护的这个品牌更重要,品牌保护在无线互联网领域会提出一些新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观点

应在国家层面出台法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工业产权,一个叫版权。现在我们也分作两大类,产业促进方面一个叫创意文化产业,一个叫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惜的是网络域名网址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

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律师观点

知名律师胡钢:应全网保护企业品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研讨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指出:“企业品牌是具有生命力的,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虽然技术原理不同,但是在知识产权意义上实际上都具有商业标识功能。当前,全网资产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企业应当转化品牌意识,将自己对于品牌的保护防线拉伸至移动互联网乃至物联网领域。”